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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6-陸籍子女因疫情影響居留定居 內政部:管制入境期間不納入計算

對於陸籍子女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致未能符合法定每年須在臺居住逾183日之要件,影響後續申請專案長期居留及定居時程,內政部於23日公告彈性處理原則,在管制入境的期間將不納入計算,管制前、後在臺停()留期間視為連續不中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疫情期間管制部分外籍人士入境。其中,已許可在臺長期探親或專案長期居留之陸籍子女,自去(109)716日起始分批開放入境。但這些人士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居住連續一定期間,導致無法符合在臺停()留連續2年或4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183日之要求,恐將延後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或定居之時程。

內政部表示,為保障相關人士在臺居住及身分權益,內政部於去年12月即邀集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並於今(23)日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致未能符合法定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要件處理原則」,管制入境期間不納入在臺停()留及居住期間計算,管制前、後在臺停()留期間視為連續不中斷;扣除管制入境期間,管制前、後在臺居住期間加總,每年仍須在臺居住逾183日。

例如,某甲為就讀大學的陸籍子女,於10811日經許可在臺專案長期居留,依規定須連續居留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即可申請定居。某甲於108年在臺居住超過183日,但其於去年120日回大陸過年,指揮中心自同年126日開始邊境管制,直到824日始開放陸籍大學生入境,期間均無法返臺居住,致連續居住期間中斷,依規定須重新連續居住2年,方可提出定居申請。如依內政部新公告的彈性處理原則,自今(110)11日入境,等到730日,住滿1(365)且實際在臺居住超過183日,即可提出定居申請。

內政部指出,有關居住期間計算之彈性處理原則已於今日公告施行,當事人如尚未符合連續一定期間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要件,得於入境並符合停()留及居住期間要件後,向移民署提出申請,民眾如有疑義可洽所在地移民署各服務站諮詢。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