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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

  

外 籍 人 士

 

持有外國護照者,非為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人民,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申請來台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移民資訊

一、來台灣居留

(一) 投資居留

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二) 工作居留

1.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2.就業金卡
就業金卡係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規定,特別設計的個人化就業准證制度,核發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具備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資格者。結合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外交部核發之居留簽證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證件。就業金卡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三年;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三) 創業家簽證

為吸引國外優秀人才來台成立創新創業,故開辦『創業家簽證』,得以個人或團隊方式申請。(每一申請團隊至多以三名為原則)

經審查機關審查許可後,可獲得初簽1年之居留權,居留期間屆滿前,可依相關資料至多延長居留2年。 

(四) 依親居留

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未滿20歲之外國人(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改為18歲),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二、永久居留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有5年每年居留超過183日。

(Last Updated: Feb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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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Sep 02, 2021)